2014年底,浙江将从重从快严打越办开采矿山违法行为,针对第三季度8家矿山存在越界开采和超边坡开采的顶风作案行为,奉化市局采取从重从快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越界开采、超边坡开采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取得阶段性整治成效。
一、领导督办,及时调查固定证据。
奉化市局第一时间对存在越界开采和超边坡开采的矿山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及时对违法行为调查立案,通知违法矿山企业主主动接受调查,固定调查谈话笔录,迅速收集矿山开发方案及前三季度储量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量价值委托具备资质的市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出具了书面评估报告。同时,横向联系,协调公安治安大队停止爆破炸药供给,供电部门对违法矿山采取停电等停塘措施。该局连续三次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矿山违法开采案件,并向宁波市局和奉化市政府做好汇报。宁波市局及监察支队领导多次通过召开会议、案件督办等方式协调指导案件的查处,奉化市分管领导明确指示“坚决依法打击越界开采行为,确保我市矿山市场的有序开发”,有力推动案件查办进度。
二、依法办案,震慑矿山违法企业。
1.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6家破坏矿产资源数量价值较大,且在矿管部门“通知退回矿界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属情节严重情形,已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2.对1家越界开采数量相对较少,且前二季度未出现越界开采的矿山案件,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1家超边坡开采的矿山案件,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相当于破坏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8日将6家违法矿山案件移送公安后,由于前期协调工作到位,公安于2014年11月25日对该6家违法矿山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极大地震慑了矿山违法企业。
三、创新举措,落实矿山复塘条件。根据宁波市局对违法矿山复塘的条件:要求矿山开采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罚到位后才能给予复塘,分类处理矿山企业。对行政处罚的2家矿山,于11月24日作出了处罚决定,矿山企业主在第一时间全额缴纳了罚没款,根据局监察大队的执行到位的证明,局矿管处于11月26日函告供电、公安部门同意复塘开采。
对于6家移送公安查处的矿山案件,因办案时间较长,长期停塘不利于我市矿山市场发展,且违法矿山企业主已多次要求上缴违法所得及罚款后申请复塘,针对我局暂扣罚没款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拟定三条措施。
1.由违法矿山企业主动向矿管部门书面申请,要求主动暂扣罚没款,并且承诺今后不再出现违法开采的行为。
2.通过与银行部门、市爆破协会(属于民间自发的行业协会)协商,将暂扣的罚没款通过市爆破协会开设专门帐户,银行、爆破协会和国土资源局三方签订协议,该专门帐户必须三方同意才能支取。暂扣的罚没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计算。
3.今后公安司法部门案件办结后,根据案件查处执行的罚没数额,暂扣款予以提取执行。12月10日,6家违法矿山企业都向矿管处提交了书面申请,并且向开设的专门帐户缴纳了暂扣的罚没款后已经复塘。
四、明确责任,严格矿山开发监管。针对奉化一些矿山普遍性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奉化市局纪检部门对第三季度发生的一起严重违法矿山案件介入调查,经局党委讨论同意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扣罚奖金5000元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措施。同时结合此次矿山整治工作,11月11日奉化市局召开各国土所(分局)、矿管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传达宁波市局矿山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矿山监管责任,每个矿山明确落实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对今后出现矿山违法开采行为,实行“一案双查”。
目前,奉化市局矿管处已分片落实监管责任,每周一次实地检查矿山,并聘请储量监测部门每月一次实地监测。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一步明确管辖范围内矿山的监管责任人,每月二次对矿山进行实地巡查,严格落实巡查台帐制度。